名 称:省交通运输厅制定领导干部交流办法加强干部管理 | |
文 号:2014年02月12日 | 发布机构:党委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4-12-11 | 主题分类:干部 |
索 引 号:2014-11043137 | 主 题 词:交流 |
近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甘肃省重点岗位领导干部交流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了《甘肃省交通运输厅领导干部交流办法》。这是省交通运输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的日常管理,推进干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所采取的重要举措。
《办法》对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和厅属单位的科级干部岗位交流工作的原则、范围、方式、对象、程序和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一定年限,应当有计划进行地交流;重点岗位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达到规定年限,必须进行交流;有关资金、项目审批及人财物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与项目打交道多、与资金打交道多、与群众打交道多的部门负责人,尤其要加大交流力度。
《办法》明确,干部交流的重点是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县处级领导干部主要包括规划计划、项目建设管理、公路养护管理、财务、干部人事、审计、质监、监察等部门及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干部;厅属单位计划、项目建设管理、公路养护管理、财务、干部人事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点岗位任职5年以上及其他岗位任职7年以上的县处级主要负责人必须交流;对重点岗位任职7年以上及其他岗位任职10年以上的县处级副职领导干部必须交流;对重点岗位任职5年以上及其他岗位任职7年以上的县处级副职领导干部有计划地进行交流。对重点岗位任职3年以上及其他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科级主要负责人必须交流;对重点岗位任职5年以上及其他岗位任职7年以上的科级副职领导干部必须交流;对重点岗位任职3年以上及其他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科级副职领导干部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办法》指出,干部交流可以在厅机关与厅属单位之间,厅属不同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各单位机关与基层单位之间及不同领导岗位之间进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对厅属单位相同重点岗位的科级干部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办法》强调,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编制限额内进行,不得超职数、超编制交流配备干部,不得借交流突击提拔干部。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做出的交流决定,对不服从组织交流决定的干部,在无正当理由并经批评教育无效后,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免职或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