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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将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纳入省级管理的通知
文  号:甘运财〔2009〕40号 发布机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发文日期:2009-12-31 主题分类:资产管理
索 引 号:2016-10035041 主 题 词:国有资产 纳入 省级 管理 通知
关于将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纳入省级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局(处)、兰州市城运处、矿区运管处: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纳入省级管理的批复》(甘交财[2009]103号)要求,将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纳入省级管理,并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国有资产属省级资产,要纳入省级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坚持事业单位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指导思想。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购置固定资产达到政府采购标准或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商品服务等采购项目,由各 单位提出购置申请,逐级上报省局财务资产处审核汇总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统一审批,办理相关政府采购手续。对大宗量采购项目由省局统一采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凡未经省局审核、审批,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或提前购置固定资产。

三、省局将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务用车实行车辆编制管理并批复,各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纳入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省厅印发的《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厅属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关于严格控制厅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务车的配置由省局审批汇总后报省厅、省财政统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四、国有资产报废、调拨、转让等处置事项,必须经省运管局审核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审批,处置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财政有关规定上缴或审批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凡擅自处置者,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等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厅、省财政统一审批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或对外投资。各单位按规定和程序批准用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审批使用,不得私存私设、帐外设帐。

附件:关于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纳入省级管理的批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1. 附件:关于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纳入省级管理的批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