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关于下达中央财政交通基础设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的通知 | |
文 号:甘运规〔2009〕16号 | 发布机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09-12-31 | 主题分类:年度计划 |
索 引 号:2016-10031140 | 主 题 词:中央财政 灾后重建 计划 通知 |
陇南市、甘南州运管局:
根据省交通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交通基础设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计划(草案)的通知》(甘交规划[2009]80号)精神,现将《中央财政交通基础设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计划(草案)》随文下达,并将建设管理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交通基础设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计划中道路运输站场总投资2545万元,其中中央重建资金1000万元,其余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省厅下达的投资计划全面完成。
二、灾后重建项目按投资额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财政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陇南市武都汽车站、文县汽车站、西和县汽车站等项目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工可研、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报省局审查批准后实施。陇南文县碧口汽车站、成县汽车站、两当县汽车站、徽县汽车站、康县汽车站、武都汽车东站、甘南州舟曲县舟曲汽车站等项目可采取施工图设计一阶段进行,设计完成报省局审查批准后实施。其他中央投资为2万元的项目,省局拨付建设资金后,由地方运政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监管。
三、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为完成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提前一年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目标,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充分认识交通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全面做好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8]190号)要求,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使用和工程实施等方面的工作,严禁挤占、滞留、挪用中央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项目建成后省局将对灾后重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发现问题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