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关于改革全省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基本建设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甘运财〔2010〕14号 | 发布机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10-12-31 | 主题分类:资产管理 |
索 引 号:2016-10042729 | 主 题 词:道路运输 基础设施 建设资金 通知 |
各市(州)运管局(处)、兰州市城运处、矿区运管处:
为适应国家财政体制以及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加强单位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规定及省审计厅2010年审计工作意见,现将改革全省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通知如下。
一、全省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基建资金”,包括公路客货运输站场新建、改建、扩建资金,道路运输信息化配套辅助项目建设资金(含安检门、X光检测仪等配套项目)。以上资金目前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即由财政部门开出“支付令”,通过资金监管单位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二、从2010年起,省局在申请项目资金时,须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报送有关项目资料,即新开工项目需提供开工报告、招标文件、形象进度等相关材料;续建项目需提供形象进度等资料;道路运输信息化配套辅助项目建设资金需提供招标文件、形象进度等材料。
三、各市州运管局(处)、各有关部门应在年初与省局计划部门核对项目上报计划情况,对已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资金,尽快向省局市场监督部门报送开工报告、形象进度等资料。局市场监督处审核汇总后交局财务资产处,局财务资产处汇总整理报局领导审定后,按建设程序逐级报送省财政厅下达用款计划。
四、各市州运管局(处)收到省财政用款计划批复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及时向省局报送直接支付申请,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五、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对不及时向省运管局报送项目进度等资料,影响全省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三年内原则上不再安排省级道路运输投资项目;对财政用款计划已经批复不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的,省局将视情况暂停拨付人员经费。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