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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开展2009年度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申报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文  号:甘运规〔2010〕11号 发布机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0-12-31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索 引 号:2016-10045932 主 题 词:城乡客运 燃油申报 自查 通知
关于开展2009年度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申报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运管局(处)、兰州市城运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2009]10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保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申报信息客观真实,为发放燃油补贴资金提供准确可靠依据,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将联合开展2009年度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申报情况督查工作。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各地城乡道路客运燃油申报结束后要进行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主体

全省申报燃油补助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业户自查本企业申报车辆信息;各县、区运管局(所)负责核查辖区申报的企业和车辆信息;各市、州运管局(处)负责核查辖区各县(区)申报的企业和车辆汇总信息。

二、自查内容

1、核实营运车辆。主要检查辖区申报的城乡道路客运车辆是否符合《暂行办法》中对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范围的规定。

2、核实燃油消耗量。主要检查辖区城乡道路客运车辆基本信息、行驶里程、油耗等主要指标的申报信息,是否存在多报、虚报补贴用油量,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情况。

3、辖区客运企业和各县(区)运管部门在填报、汇总、审核过程中是否存在差错。

三、自查要求

1、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认真做好辖区自查情况总结和自查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各市、州运管局(处)自查结束后要将自查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运管局规划发展处。

2、自查中除了各县(区)申报汇总表进行全面审核外,还要对辖区重点县、区和重点企业进行抽查。抽查重点是燃油数据异动较大且比上年增幅较大的县、区及企业。抽查企业必须要有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出租汽车经营者。

3、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责令其企业及时整改,并立即申请上级管理部门返回数据进行调整,重新核实上报。

4、各市、州要做好督查的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督查工作。督查中,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检查组要对我省部分运输企业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取消2009年度补助资格。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