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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规范经营期限到期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条件审核工作的通知
文  号:甘运维〔2012〕4号 发布机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2-12-31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索 引 号:2016-1004654 主 题 词: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关于规范经营期限到期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条件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局(处)、矿区运管处、兰州市城运处:

为加强我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和《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478),满足《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需要,保障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就规范经营期限到期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条件审核及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随着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活动的开展,其经营场地、检测设备更新和维护、检测质量控制及管理、检测站从业人员等方面在不断发生变化,有关政策法规、国家和行业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标准也会更新完善。因此对于经营期限到期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按照“按时申请、严格审核、动态监管”的原则,对经营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换发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基本要求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期限为3年,经营期限到期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和《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满足《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需要,经营期限内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达到A级以上等级,经过省级质监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具有《计量认证证书》。

三、审核程序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在经营期限到期前40天向所在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审核申请,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步审核后,于经营期限到期前20天书面向省局提出审核申请,省局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组织专家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条件审核合格报告。经营者持审核合格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在省局运政大厅换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