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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  号:甘运物流〔2013〕18号 发布机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3-12-31 主题分类:市场监督
索 引 号:2016-10054713 主 题 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运管局(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危规》、《放规》)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复查、证件换发、行政许可和市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危货运输企业复查换证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甘运物流[2013]13号)和《关于启用“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通知》(甘运物流[2013]1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复查工作。经复查,符合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为其换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对以往使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代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危规》、《放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

二、做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函运[2010]208号,见附件一)要求,做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对已取得危险货物第7类“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要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企业复查工作,符合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条件的,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要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停止其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业务;对申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企业,要按《放规》要求填报申请表,并严格按照《放规》的许可条件进行市场准入审查和行政许可工作。要严格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工作,并按照考试大纲和题库进行资格认定、证件发放。

要进一步加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对已取得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或单位要作为监管重点,明确企业或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证运输安全。同时,要按照统一编号(见附件二)和 “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样式规格,刻制并启用“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章”,并于10月31日前将印模报省局备案。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