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文 号:甘运政〔2011〕1号 | 发布机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11-12-31 | 主题分类:行业规划 |
索 引 号:2016-10052838 | 主 题 词:放射性物品 管理 通知 |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局(处)、兰州市城运处、矿区运管处: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一、对2011年1月1日以后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要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申报表格和文书样本进行许可。
二、对已获得“放射性物质”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请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的许可条件重新复查、重新许可,同时做好相关证件的换发工作。
复查工作结束后,请各地于2011年3月20日前将复查结果汇总后报送省局。
附件:关于做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