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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甘运安〔2012〕22号 发布机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2-12-31 主题分类:规范文件
索 引 号:2016-1005616 主 题 词: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办法 通知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局(处)、矿区运管处、兰州市城运处:

现将交通运输部转发《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财字[2012]96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办法》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是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费提取、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深入贯彻落实《办法》规定,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原则的要求,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各地要根据《办法》规定:普通货运业务按照上一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1%提取,客运业务和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上一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1.5%提取,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低于《办法》规定标准的,应立即按照标准进行调整,高于《办法》规定标准的,按照原标准执行。

三、严格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各地要严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将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优先用于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或安全标准所需支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实行专户核算,按照规定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严格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和管理。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纳入企业财务预算,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应报送当地运管机构备案。对于未按《办法》规定提取、使用的企业,各地要会同财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