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关于做好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道路运输证》收缴注销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甘运物流〔2015〕1号 | 发布机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15-12-31 | 主题分类:市场监督 |
索 引 号:2016-10032545 | 主 题 词:危险货物、通知 |
关于做好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道路运输证》收缴注销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运管局(处):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及《关于明确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液体介质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13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道路客运、危货运输安全生产整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4〕179号)和省安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等五厅局《关于转发<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甘安监管三[2014]180号)要求,现就做好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道路运输证》收缴注销或公告注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矿区)运管局(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要逐企业、逐车排查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切断装置加装和认证情况,对已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具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要做好登记工作。
二、对自2015年1月1日起,仍未按照要求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已经加装但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要开展《道路运输证》收缴注销工作。对无法收回证件的,要于2015年1月20日前,通过当地媒体、行业官方网站予以公告注销,并书面通知企业。
三、对已注销《道路运输证》、达到技术条件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须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按照新增车辆重新配发《道路运输证》。
各市(州、矿区)运管局(处)要于2015年1月26日前将证件注销情况和相关数据上报省局。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