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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第一批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服务商名单的通知
文  号:甘运科〔2015〕8号 发布机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5-12-31 主题分类:通知通报报告
索 引 号:2016-10041321 主 题 词:动态监控、通知
关于第一批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服务商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运管局(处)、兰州市城运处,兰州新区运管处:

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及车载终端的安装、使用及维护,根据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第一批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名单附后)通过备案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备案服务商应使用交通部公告的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平台和车载终端设备,并严格按我局下发的《甘肃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及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甘运发[2014]97号),为12吨以上货运车辆安装与车载终端连接使用的固定车载专用电脑。手机和手机中安装使用的服务软件不符合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不得混淆为车载专用电脑。

车载专用电脑是省政府《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实施方案》要求,为发展我省物联网,实现物联网与运输工具数据交换的必备物流技术应用设备。

二、各备案服务商建设的社会化监控平台,应建设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的专职监控人员队伍,保障监控队伍人员和平台运行经费,平台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并承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

三、各备案服务商建设的社会化监控平台,应与省局监管服务平台对接,保障数据有效传输。

四、各备案服务商承接建设市州级社会化监控平台,应向省局道路运输科技信息中心报送监控平台建设方案和车载终端和车载专用电脑资料,经技术对接,审核后方可建设安装。

五、各备案服务商应按照备案时承诺的12吨以上车辆定位服务增值方案,利用货运车辆信息等资源获取收益,减轻政策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造成的经济负担,不应向12吨以上货运车辆收取通信服务等任何费用。

六、各备案服务商建设的社会化监控平台,应按时向监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车辆上线率报告和车辆动态运行分析报告(相应办法随后下发)。

七、已经为兰州、天水、定西、金昌安装车载终端的中国电信等服务商,应按照《甘肃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及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要求,在2015年12月31日前,补充安装固定车载专用电脑,逾期未完成的服务商,将按规定取消其备案资格。

八、备案服务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通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定位服务,对违反并不予纠正的服务商,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备案资格。

九、根据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和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关于认真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交运(2014)57号),之前我局相关备案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通过备案的服务商目录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5年5月28日     

 


  1. 附件:通过备案的服务商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