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关于运输民用爆炸品及烟花爆竹有关管理问题的报告 | |
文 号:甘运安监〔2016〕16号 | 发布机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16-04-05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
索 引 号:2016-10012446 | 主 题 词:市场监管 |
省交通运输厅:
省厅转来省安监局《2016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厅级联席会议会议纪要(2016年1月20日 第一次)》我局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相关法规及法理关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以下简称《道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危化条》)是交通运输部门制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危规》)的上位法(依据)。《危化条》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故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危规》第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应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进行许可。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民爆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以下简称《烟花条例》)是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管理的专项法规。《民爆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烟花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据此,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要分别按照相应规定,分别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二、相关运输资质界定
《烟花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此条并未明确相关资质证明必须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民爆条》则没有对运输企业、车辆、人员运输资质作出明确规定。鉴于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管理职权,建议由公安机关予以明确。
以上报告,请审阅。
附件:
1.交通运输部《关于对采用集装箱运输奥运会烟花爆竹的批复》
2.交通运输部《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是否应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的的复函》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