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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宣贯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  号:甘运维〔2016〕8号 发布机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6-03-11 主题分类:规范文件
索 引 号:2016-1003137 主 题 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通知
关于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宣贯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运管局(处)、兰州市城运处、新区运管处:

为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3月1日起,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办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手续和发放二级维护技术档案。在车辆审验时,不再查验车辆二级维护凭证。

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开展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技术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汽车维护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规定》要求。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维护企业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要求,规范开展汽车维护工作。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维修经营行为、尤其是二级维护作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只收费、不维护”、“缺项、漏项”等违规经营行为,合法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机动车托修方的利益,确保维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落实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主体责任,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要督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规定》要求,实施检测和评定,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五、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规定》学习与宣贯工作。3月中旬,要组织辖区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运政大厅窗口办事人员),开展《规定》的专项学习,全面掌握《规定》的要求,落实各项安排部署,确保《规定》落实到位。要组织经营者和驾驶员代表,举办培训学习班,加强政策解读力度,确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掌握《规定》内容,争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对宣贯工作的理解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宣贯氛围。

六、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组织道路运输经营者共同探讨落实《规定》的方法、措施,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订并落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严格制订并执行车辆选配、使用、维护、修理、检测和更新等计划,努力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各项工作,确保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达到《规定》要求,为道路运输行车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车辆技术保障。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