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甘运科〔2016〕4号 | 发布机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16-03-22 | 主题分类:平台建设 |
索 引 号:2016-10033535 | 主 题 词:车辆、监督 |
各市(州、矿区)运管局(处),新区运管处:
3月19日晚,我省“甘C106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经京港澳高速湖南岳阳段发生事故。根据《关于全省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加装及入网情况的通报》(甘运科〔2016〕3号),我省嘉峪关、平凉、陇南等市还有部分车辆未按要求完成加装、入网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立即对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号令)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排查,主要包括: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及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装置加装及使用情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监控平台或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建设及运行情况;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等。对于未按5号令要求开展动态监控工作的企业或经营者,要严格依法处置。
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5号令及《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甘运安监〔2016〕1号)要求,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进行车辆审验。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建立完善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机制,将日常监管、监督考核、执法稽查等工作职责落实到人,对于因工作疏忽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