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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甘运客〔2016〕13号 发布机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6-03-21 主题分类:市场监督
索 引 号:2016-10044955 主 题 词:出租车管理 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运管局(处),兰州市城运处、新区运管处:

近期,我省个别地区发生了部分出租汽车司机聚集上访的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切实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规范管理行为。《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06〕79号)明确指出,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实行市(州)长、县(区)长负责制。出租汽车管理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负总责。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严格落实《规定》的相关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行为、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和行业服务行为,努力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为全社会提供优质有序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二、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规范市场营运秩序。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加大打击出租车拒载、倒客、宰客、抢拼和“黑出租车”非法营运,严厉查处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的非法经营行为,创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确保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各市(州)要借鉴兰州市“政府牵头、多部门协作”的打击出租汽车非法运营的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打黑”方案,依托政府,建立多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以火车站、汽车站、宾馆、大型商场等客流集散地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加大对非法运营车辆的清理力度,对欺行霸市、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运营团伙予以坚决打击。

三、加强沟通协作,确保行业稳定。一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公安、网监部门沟通,掌握行业动态,畅通沟通渠道,努力做好与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的沟通,引导经营者和驾驶人员从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和诉求,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二是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按照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建立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化解不稳定事件;三是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打击非法运营等方面的重要举措、显著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是要提高思想认识,靠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协作,主动化解矛盾,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四、加强信息报送,保证联络畅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密切关注出租汽车行业热点、焦点问题,指定信息联络员,每天按时在我省出租汽车联络员群(GS-PAWS)报送本辖区出租汽车行业动态信息。在收到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信息后,严格按照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准确报告事件主要情况,保证信息联络畅通。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