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关于加强起讫点一端在乡(镇)的 省(市)际客运班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甘运发〔2016〕29号 | 发布机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16-04-08 |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
索 引 号:2016-1004411 | 主 题 词:班线许可 通知 |
各市(州、矿区)运管局(处)、兰州市城运处、新区运管处: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规范》(交运发[2012]762号)、《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交运发〔2014〕258号)和《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169号)要求,为全面落实起讫点一端在乡(镇)的省(市)际客运班线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运政管理机构安全监管责任,确保道路运输行车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局2016年3月15日行政许可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一端在乡(镇)的省(市)际客运班线(不含农村客运班线)许可管理通知如下。
一、经营期限届满,确因解决当地群众出行需求,申请重新许可的一端在乡(镇)的省(市)际客运班线,经营者应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按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分类提供落实企业、行业和政府安全管理责任的以下证明材料:
1、所在乡(镇)汽车站正常经营的,班线经营者需提交“进站意向书”、“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证明”(式样见附件1)和乡(镇)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证明”(式样见附件2);
2、所在乡(镇)建有汽车站但未正常经营的,班线经营者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车辆进站发车,提交“非农村客运班线安全运营方案”(式样见附件3)、“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证明”、乡(镇)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证明”;
二、所在乡(镇)未建有乡(镇)汽车站或客车不能进站发车的一端在乡(镇)的省(市)际客运班线,因安全隐患突出,经营期限届满后,省局不再受理、办理重新许可。
三、今后,凡新增的一端在乡(镇)的省(市)际客运班线,所在乡镇必须有正常经营的汽车站,并能提交 “进站意向书”、“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证明”、乡(镇)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证明”。
四、按照甘运发[2015]39号《关于调整我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的通知》,因班线经营年限调整而申请延续经营的一端在乡(镇)的省(市)际客运班线,参照以上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延续经营。
附件:1.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证明
2.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证明
3.非农村客运班线安全运营方案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