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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转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文  号:甘运物流〔2017〕14号 发布机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7-04-17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索 引 号:2017-0504215 主 题 词:市场监管
关于转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运管局(处)、兰州新区运管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有序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等36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见附件1)。现转发你们,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严格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重视失信超限超载联合惩戒工作

    开展失信超限超载联合惩戒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推动治超工作有序开展、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的重要手段。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强化担当,切实做好道路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各项工作,全力推进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和货车非法改装整治三个专项行动,充分运用联合惩戒手段,推动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主体增强诚信守法意识,从根本上遏制失信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推动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源头治超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依法履职,严格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各项工作措施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见附件2)规定的十种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情形,准确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按照超限超载治理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涉及行业的各项惩戒措施;要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超限超载责任主体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应查必查、失信必究、惩戒到位”,迫使失信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回归守法经营正道;要切实加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统计汇总工作,对严重失信涉及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货运车辆、失信行为种类、具体情形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年1月3日、4月3日、7月3日、10月3日前汇总上报省局(上报电话:0931-2376615)。

    三、沟通协作,建立部门间失信超限超载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确保《备忘录》中行业相关措施的贯彻落实,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运政执法制度,做好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一超四罚”制度的落实工作和相关信息收集汇总、名单确定、上报公示等工作;要及时将失信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备忘录》各牵头部门,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推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要跟踪处理好到期惩戒信息的撤销、保存工作,促进诚信经营和合法运输发展。


    附件:1.关于转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的通知

          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4月17日           


  1. 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