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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转发《关于取消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纸质)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甘运财〔2017〕44号 发布机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7-10-19 主题分类:预算管理
索 引 号:2017-11055711 主 题 词:行政事业收费
关于转发《关于取消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纸质)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局(处)、兰州市城运处、兰州新区运管处:

    现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关于取消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纸质)工本费的通知>》(甘交财[2017]14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甘发改收费[2017]77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具体取消项目以甘价费[2009]284号和甘发改收费[2014]826号设定的收费项目为准。涉及智能卡(IC卡)道路运输许可证收费仍按省局转发的《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智能卡(IC卡)式道路运输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0]41号)>》甘运财[2010]6号执行。省局原印发的甘运财[2010]5号和甘运财[2014]45号随文同时废止。

    二、为保证工本费取消政策的顺利实施,近期,各市(州)应根据辖区证件实际需求和库存数量,动态调整申领计划,确保2018年1月1日前库存证件基本发放完毕。同时,各单位应认真核对清欠2017年底及以前年度征收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收费收入,并于12月20日前全额上缴应缴未缴的非税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应清尽清。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收费账户清解为零,并按要求注销非税收入收费项目。财政非税收入汇缴银行账户如下。

    专户名称: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帐号:621060110018010027448

    开户行:交通银行兰州市敦煌路支行

    三、出租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交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交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27号)有关要求执行。智能(IC卡))式道路运输许可证发放范围为甘运科[2015]5号,并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

    四、各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减负降费的相关政策,严格按照批复的收费标准征缴非税收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同时做好规范各项涉企收费的宣传工作。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取消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纸质)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10月19日           


  1.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取消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纸质)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pdf